【智库圆桌】推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创新发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把打击违法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权力是公共利益、进而公共机关财产的法律表现,它们三者之间可相互转化和还原。《淮南子·主术训》守一、静笃、持恒、稳定,这是从其他层面界定权力。
总评 童之伟先生是我敬佩的学者,他在法苑深耕三十余载,兹兹念念,为中国法学的自立自强殚精竭虑。本是道,道致力于人性的实现、完善,人性又分两端-道德、权利。在我看来,权力解未出现在这两部早期的字典中,并非权字的权力解不重要,只是在《尔雅》中权字出现于《尔雅·释木(或称训木)》中,主要围绕植物作解释,所以不及他义。[2]从实质上看:权力的实质是表面上的公共利益和直接对应的公共机关财产。这部字典只列举了权字的两层基本意思,其他意思未列举,显然其他用法比较罕见。
合法,主要指符合法律,如果这个法律是秦法,这个合法的权力就是暴虐的。管子说:天之道,虚其无形。我们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更宽容、更开放、更人性化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和引领科技创新与发展,才能使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继往开来、行稳致远。
随着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渗透,科技伦理治理问题日益突出,信息隐私、分配公平、决策公正等议题不断引发广泛关注,进而加剧价值观念与利益冲突。如今,这一目标任务已经如期顺利完成。以《民法典》《专利法》等为代表的权利保护性民商事立法,针对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权利性质、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救济等问题作出了体系性规定。我们既要看到科技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所产生的信息支撑、心理支撑与方法支撑作用,更要看到法治对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机制、科技创新人才的指引、激励、保护和促进作用。
随着疫情管控政策的放开和经济的逐步恢复,以科技自立自强为核心的创新驱动政策必将奏响时代最强音,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一起谱出和谐共鸣曲因此,必须坚决贯彻据证定罪理念。
目前,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往往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以及利用空白罪状扩大犯罪圈,将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进而逮捕、起诉和羁押犯罪嫌疑人。宽仁恤刑的思想影响深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对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进入专题: 少捕 慎诉 慎押 。
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过程中,尽管司法机关慎重行使逮捕权和起诉权,但被害人有时会认为这是在放纵犯罪,只有将犯罪分子逮捕和起诉才能够做到有力惩罚。援法断罪的思想可以追溯到秦朝事皆决于法的立法原则。最后,优化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办案质效。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
中国古代尤其重视口供证据,据供辞定罪是刑事证据的首要规则。实践中,不少司法工作人员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仍然没有发生转变,尤其针对各类新型犯罪,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等,司法机关不断开展专项斗争,持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少捕慎诉慎押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完善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优化考核方式,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唐律疏议·断狱》:诸断罪皆须具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唐律疏议·职制》: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清史稿·刑法志》: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分子,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用刑为辅,通过有关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供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调处息争,无讼是求完美地诠释了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社会危险性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参考因素。
《晋书·刑法志》: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宽仁恤刑 宽仁恤刑是慎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在北魏孝文帝时期创制存留养亲制度,对于被判处重罪,而家中有年老、废疾或者身患重病的长辈需要照料者,可以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刑罚。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内涵,细化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作出判断。
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询问被害人、证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虽然申明庭制度在后期出现种种弊端,但是其中蕴含的以和为贵,调解优先的理念仍然值得我们传承。古人认为,面对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巩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在证据种类方面,包括物证、书证、口供、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等证据形态。援法断罪正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增强了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恤刑承继宽仁思想,要求不滥用刑罚,在量刑时要对老幼废疾等弱者有悯恤之意。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与被害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向被害人传递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向被害人详细阐明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理由,安抚被害人的情绪,进一步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要一并提交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检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审查证据。目前,我国正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处分等多种问责方式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观念,向其传达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引导司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
以和为贵 以和为贵是儒家倡导的社会伦理原则。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司法机关在开展严打的专项斗争时,既要做到严惩犯罪,也要做到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少捕慎诉慎押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一脉相承,主张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慎重逮捕、追诉和羁押。检验与鉴定也是当时查验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了一起争牛案,通过检查牛的牙齿、判断牛的年岁,作为定案的依据。